基本概念
電離輻射檢測,主要是根據輻射照射途徑和重點核技術利用單位以及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企業廠址相關的環境輻射本底值為基礎,對空氣吸收劑量率等外部輻射水平監測以及空氣、水體、土壤和生物等環境樣品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濃度的監測,再與收錄的天然水平放射性水平進行比較,對污染物源產排情況做一個具體的分析,具有直觀、前瞻性。
檢測意義
1、電離輻射檢測,可獲取區域內輻射背景水平,積累輻射環境質量歷史檢測數據,掌握區域輻射環境質量狀況和變化趨勢,判斷環境中放射性污染及其來源。
2、持續定時、定點、與環境質量相關的電離輻射檢測,可掌握區域輻射環境背景數據,為環境輻射水平和公眾劑量提供評價依據,在評判或輻射突發事件/事故對公眾和環境影響提供必不可少的對比參考依據。
3、開展企業年度電離輻射檢測以及場地電離輻射檢測,可為企業環保驗收、環保風險評估宇輻射安全評估項目監督性檢測,在環境保護的積極預防、采取有針性措施方面起著關鍵的作用,為后續企業的環境管理提供合理依據。
檢測目的
1、積累環境輻射水平數據,總結變化規律,為評價輻射環境質量提供數據;
2、對異常數據識別、跟蹤并判斷環境風險;
3、為公眾提供信息,減少給人體帶來的危害;
4、對測量儀器的性能、測量方法等測量條件的變化情況的進行檢測;
5、對自然因素引起的變化等原因進行調查;
6、為周圍環境的變化情況檢測;
7、為電磁輻射設施運行狀況的檢測;
8、提供核與輻射事件或是醫療照射等其他人為活動的調查監測;
9、為充分掌握風電項目生態環境影響因子、范圍和模式提供合理的依據;
10、對廠區的輻射環境進行監測,為企業的環境管理提供合理依據;
檢測規定
電離輻射檢測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全國輻射環境監測方案(暫行)》(環辦〔2003〕56號)
《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環發(2013)81號)
《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通知》(國發[2016]31號)
《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廳字[2017]35號)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保護部令31號)
《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企業環境輻射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環發[2013]12號)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輻射環境監督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公告2020年第54號)
《中國環境天然放射性水平》(國家環境保護局,1995年8月)
《廣東省土壤中天然放射性核素含量調查研究》
《廣東省環境天然貫穿輻射水平調查研究》
電離輻射檢測執行標準:
檢測產品類型 | 執行標準名稱及編號 |
應急事故輻射監測 | 輻射事故應急監測技術規范HJ1155-2020 |
應急監測中環境樣品γ核素測量技術規范HJ1127-2020 | |
核動力廠核事故環境應急監測技術規范HJ1128-2020 | |
環境與產品輻射監測 | 輻射環境檢測技術規范HJ61-2021 |
環境核輻射監測規定GB12379-90 | |
環境地表γ輻射劑量率測定規范HJ 1157-2021 | |
環境空氣氡的標準測量方法GB/T14582-93 | |
輻射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站運行技術規范HJ 1009-2019 | |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18871-2002 | |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819-2017 | |
X射線衍射儀和熒光分析儀衛生防護標準GBZ 115-2002 | |
工業X射線探傷放射防護要求GBZ 117-2015 | |
工業γ射線探傷放射防護標準GBZ 132-2008 | |
海洋環境放射性核素監測技術規程 HY/T235-2018 | |
伴生性輻射監測 | 伴生放射性物料貯存及固體廢物填埋輻射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 1114-2020 |
鈾礦冶輻射環境監測規定GB 23726-2020 | |
生產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試劑(盒)衛生防護標準GBZ136-2002 |
檢測服務
1、百檢具有獨立的電離輻射檢測實驗室,固定場所的設施條件和環境應滿足監測儀器和監測方法所需的技術要求,并得到有效控制。
2、電離輻射檢測資質齊全、具有專用設備,且嚴格按照國家計量法的要求完成檢定和檢驗,儀器使用時間在檢定有效期內,且有配備能夠完成項目的用車。
3、專業電離輻射檢測團隊,人員分工明確,結構合理,具有較強的技術力量,能力應滿足項目的需要。
檢測流程
1、制定監測方案:現場踏勘,收集資料,結合客戶需求并根據生態環保部門,考慮關鍵人群組位置、關鍵途徑、現場環境特征、周圍居民的特點和習慣和以及來自臨近任何其他輻射源或活動可能貢獻的關鍵放射性核素,確定監測方案。
2、樣品采集及預處理:根據監測方案設置一定量多個重點部位的監測點位,按照國家技術標準規定采集具有代表性的氣體、地下水、地表水以及土壤沉積物。
3、樣品流轉:采樣人員及時真實地填寫采樣記錄表和樣品卡的樣品名稱,采樣點名稱、采樣日期和時間,以保證現場監測或采樣過程客觀、真實和可追溯。并在保證樣品不被污染和形狀改變的條件下,運輸至我司實驗室。
4、檢驗監測:優先選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布的環境監測專用的環境標準進行上機測試,對樣品的儀器分析數據進行定量,獲取監測樣品各目標物質的含量。
5、出具報告表:對于個別樣品或個別現場的輻射環境監測,以所測物質濃度為基礎,編制簡單的檢測報告表。
6、出具監測報告書:對于輻射環境質量檢測、重點輻射源的輻射環境監測,需要編制詳細的輻射環境報告書,對于任務來源、監測目的、監測結果及評價分析說明原因,對各部分分析結果進行全面、準確地總結、提出對策與建議。